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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杨念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11-28 17:43:5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677

 

马杰、杨念:

本院受理原告荣莹诉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判决原告荣莹与被告马杰的委托理财协议于2017421日解除;2.被告马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荣莹2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42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3.被告杨念对被告马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600元,由被告马杰、杨念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112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