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76号
马杰、杨念:
本院受理原告林劲松诉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判决原告林劲松与被告马杰的委托理财协议于2017年4月21日解除;2.被告马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林松劲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3.被告杨念对被告马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马杰、杨念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