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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都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11-27 18:10:2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10

 

重庆都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高慧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重庆市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711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