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2789号
李建橙: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元洪与被上诉人马豪、唐令娟、李建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送达(2017)渝01民终278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结果为一、维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79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79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7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罗元洪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39285.75元,马豪还应赔偿125271.72元,唐令娟、李建橙在115395.85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7元,由罗元洪负担134元,马豪负担5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唐令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