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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24 17:51:5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169

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况定良、王蓉、何远东、况静思、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江增火、王庭芳、刘文彬:

本院受理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况定良、王蓉、何远东、况静思、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江增火、王庭芳、刘文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金65715708.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分六笔计算,第一笔以1893708.15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1512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118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16331日起计算值至付清之日止,第三笔以40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164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四笔以3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165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五笔以40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166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六笔以6144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1610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况定良、王蓉、何远东、况静思、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对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江增火在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王庭芳在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5%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马鞍六组1号厂房(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0字第06172号)、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马鞍六组备用车间(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0字第06173号)、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南岸浦127号附1号(科研实验楼)81-5层(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11号)、联合厂房21-1(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02号)、成品库房1幢第1层、第2层(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04号)、硫铵车间级库房31-1(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06号)、氨氮废水处理间41-1(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07号)、动力联合站房51-1(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08号)、制液车间及原料仓库61-1(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09号)、公厕71-1(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10号)、门卫房91-1(房产证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06112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444.1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况定良、王蓉、何远东、况静思、江增火、王庭芳、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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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