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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思迪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晨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太宇、陈伦勇、王进、章颖、张琳、黄永兵、马宇、兰平、谭旸、李妙春、陈朝阳、谭鲁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23 17:35:4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7327

 

重庆明思迪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晨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太宇、陈伦勇、王进、章颖、张琳、黄永兵、马宇、兰平、谭旸、李妙春、陈朝阳、谭鲁:

本院受理上诉人史红兵、敖祥诉被上诉人重庆晨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明思迪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太宇、陈伦勇、王进、章颖、张琳、黄永兵、马宇、兰平、何燕、谭旸、李妙春、陈朝阳、郑方、谭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21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