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6697号
曾庆山、曾庆兰:
本院受理曾庆明、曾庆英诉你们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66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渝011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二、由曾庆山拿出8681.75元、曾庆兰拿出17681.75元、曾庆红拿出13681.75元,分别支付曾庆明11269元、曾庆英13269元、曾庆国7480.5元、伍发银8028.75元;三、曾庆红将其保管的属被继承人曹延秀遗产的罗汉交由曾庆明继承;四、驳回曾庆明、曾庆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曾庆明、曾庆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4.8元,由曾庆明、曾庆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