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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17 17:45:5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4780

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上诉人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6元,由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11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