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330号
任继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任继义,原审第三人刘恩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任继义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6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330号
任继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任继义,原审第三人刘恩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任继义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