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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继义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17 17:44:5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4330

任继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任继义,原审第三人刘恩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任继义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11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