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245号
陈兴烈、曾娟: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礼盆与被上诉人夏小波,原审被告陈兴烈、曾娟、杨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兴烈、曾娟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元,由徐礼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7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245号
陈兴烈、曾娟: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礼盆与被上诉人夏小波,原审被告陈兴烈、曾娟、杨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兴烈、曾娟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元,由徐礼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