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陈兴烈、曾娟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17 17:43:4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4245

陈兴烈、曾娟: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礼盆与被上诉人夏小波,原审被告陈兴烈、曾娟、杨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兴烈、曾娟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元,由徐礼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11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