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3572号
采德福工业炉(太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诺玛科(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采德福工业炉(太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采德福工业炉(太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7448号民事判决;二、由诺玛科(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位支付采德福工业炉(太仓)有限公司对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的欠付货款1 074 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 4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 266元,由诺玛科(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 467.8元,由诺玛科(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