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初452号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4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初452号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