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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11-13 17:49: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652

 

重庆市江北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宏良诉重庆市江北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香港)东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詹炳锋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香港)东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重庆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宏良履行的债务承担35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华宏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香港)东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111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