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132号
陈捷: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志德因与被上诉人张杰、原审被告张中平、原审被告余国平、原审被告陈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乔艳 67679227
书记员联系电话: 李娜 67679434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