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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惠安铸造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丹龙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13 17:45: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6号

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惠安铸造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丹龙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惠安铸造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丹龙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二、被告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13%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逾期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5%计算)及复利(已付利息505555.56元的复利,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并以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5%计算);本项利息(含2016年6月30日已支付的利息505555.56元)、逾期利息、复利之和不超过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13-1、13-2、13-3、13-5、13-6、13-7、13-8、13-9、13-10、13-11、13-12、13-13、14-12、14-13、15-1、15-2、15-3、15-5、15-6、15-7、15-8、15-9、15-10、15-11、15-12、15-13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3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4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5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8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9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11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56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55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54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46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41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36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4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5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7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8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9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31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32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38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40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43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46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47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50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52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市惠安铸造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8号7栋负1层房产(产权证号为:105房地证2014字第05811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丹龙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联三栋平街一层C18号、C19号、C20号、C21号、C22号、C23号、C24号、C25号、C26号、C27号、C28号、C29号、C30号、C31号、C32号、C33号、C34号、C35号、C43号、B14号、B15号、B17号、B21号、B23号、B35号、B4号及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名义层正一层部分:华林阁:A31、A32、A33、A34、A35、A36、A90、A91、A92、A93、A94、A95、A96、A97、A98、A99、A100、A101、A102、A103、A104、A105、A106、A107、A143、A144、A145、A153、A154、A155、A168、A169、A170、A171、B1、B2、B3、C1、C2、C3、C4、C5、C6、C7、C8、C9、C10、C11、C12、C13、C117、C118、C119、吉星阁:A1、A2、A3、A4、A5、A6、A37、A38、A39、A40、A41、A42、A43、A44、A45、A46、A47、A48、A49、A50、A51、A52、A53、A54、A55、A56、A57、A58、A59、A60、A61、A62、A63、A64、A65、A110、A111、A112、A113、A114、A115、A116、A117、A118、A119、A120、A121、A122、A123、A124、A125、A126、A127、A128等27个权证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101房地证2012字第00681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677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674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600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94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90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89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88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87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83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80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76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73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98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97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96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483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495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47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616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620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628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99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75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593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0387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2780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