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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文、石柱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艾杨德、艾凌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09 17:42: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5

 

刘安文、石柱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艾杨德、艾凌:

本院已受理原告冉军与被告刘安文、石柱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艾杨德、艾凌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冉军就(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5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7119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