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5号
刘安文、石柱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艾杨德、艾凌:
本院已受理原告冉军与被告刘安文、石柱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艾杨德、艾凌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冉军就(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7年11月9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5号
刘安文、石柱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艾杨德、艾凌:
本院已受理原告冉军与被告刘安文、石柱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艾杨德、艾凌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冉军就(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