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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龙健、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11-02 18:13:2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35

 

刘刚、龙健、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顺木、罗朝芳、刘刚、龙健、程伟、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一套、被告郭顺木、罗朝芳共同提交答辩状一份、证据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201825日上午9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1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