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13号
秦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文杰京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娟、秦华、何瑞智、秦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市文杰京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1998万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142879.99元、复利210.52元;并以199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09%上浮50%计付罚息至付清时止;以142879.9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09%上浮50%计付复利至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就被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县文龙街道沙溪路22号1幢、C1幢、6幢(权证号207房地证2010字第11226、10351、10350、10352号)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秦华、何瑞智、秦礼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定债务在2.5亿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