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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强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11-01 17:36:2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746

 

赵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佳永小天鹅餐饮有限公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赵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佳永小天鹅餐饮有限公司管理费(权利金)70 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11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