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6915号
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玲、王红兵、黄先珍、鄢丽琴、张好、李明安、郭晓玲、陈建华、李健:
本院受理你与江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6915号
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玲、王红兵、黄先珍、鄢丽琴、张好、李明安、郭晓玲、陈建华、李健:
本院受理你与江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