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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玲、王红兵、黄先珍、鄢丽琴、张好、李明安、郭晓玲、陈建华、李健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01 17:33:0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6915

 

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玲、王红兵、黄先珍、鄢丽琴、张好、李明安、郭晓玲、陈建华、李健:

本院受理你与江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11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