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廖义、廖昌万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11-01 17:15:5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6611

 

廖义、廖昌万: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诉廖义、廖昌万、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66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2016)渝0117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重庆市合川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赔偿陈丙群7380元,廖义、廖昌万、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陈丙群6156.13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陈丙群自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11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