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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0-31 17:09:3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813

 

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旅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一、被告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旅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79日至201498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499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对被告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 55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 550元,由被告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