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3789号
王传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燕因与被上诉人王琳璎、王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传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刘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上诉人刘燕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