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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强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0-27 17:21:0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3789

 

王传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燕因与被上诉人王琳璎、王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传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刘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上诉人刘燕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102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