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179、1180号
重庆晋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方华、周练: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1179、1180号民事判决书。(1179)判决:一、被告重庆晋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650万元及欠付利息;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重庆市江北区塔坪35号1单元1层商场(房地产权证编号:103房地证2010字第01916号)和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B48、B49、B50号靠西侧地块(现3-1-2号地块)(房地产权证编号:113房地证2009字第057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方华、周练对被告重庆晋商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1180)判决:一、被告重庆晋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欠付利息;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冉家坝片区59/60地块(房地产权证编号:201D房地证2012字第007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方华、周练对被告重庆晋商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