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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皓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0-24 17:43:3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4703

刘皓: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杰、原审被告刘皓、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2016)渝0112民初2081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被上诉人张杰对上诉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如下债权:借款本金19 787 480.5元、违约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9 787 480.5元为基数,自2014108日起至201762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原审被告刘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诉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债务以及自2017624日起以19 787 48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结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向被上诉人张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张杰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6 4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1 425元,由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 425元,由上诉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102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