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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陈春琴、王传营、陈由旺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0-24 17:41: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043

 

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陈春琴、王传营、陈由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陈春琴、王传营、陈由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1043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9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二、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三道桥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隆国用(2014)第06161号;他项权证号:隆他项(2014)字第00110号】以及位于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人民东路二段96号的三套房产【权证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404605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404607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404608号;他项权证号:内房他证隆昌县字第2014006981号、内房他证隆昌县字第2014006982号、内房他证隆昌县字第201400698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陈春琴、王传营、陈由旺对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 563.46元,由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陈春琴、王传营、陈由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102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