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7号
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傅伦、卢静、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傅伦、卢静、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了(2017)渝01民初57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6%计付至2016年8月2日止;复利以417777.7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2016年5月13日止,再以148888.8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2016年6月19日止,再以966666.6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2016年6月30日止;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定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的26套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傅伦、卢静、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