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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非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10-24 17:28:2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148

 

刘尚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尚非与被上诉人魏昕、李飞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5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尚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案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102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