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31号
安倡学:
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安倡学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57697号“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安倡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 000元。三、驳回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