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行终7号
陈伯贤、邱龙蓝: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渝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屋抵押登记(2017)渝01行终7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渝01行终7号之一行政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