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6411号
重庆吉上吉建材有限公司、奉节县渝钏矿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千楫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涵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成兵、黄金华、张渝、何世兵、尹华、李明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叶羿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吉上吉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扬子江建材有限公司、奉节县渝钏矿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千楫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涵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成兵、黄金华、张渝、贺召容、何世兵及原审被告尹华、李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6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叶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限你(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案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