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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春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0-12 17:09:3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4165

 

谭明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才刚与被上诉人曾鸿森、谭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二、由谭明春、陈才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曾鸿森借款本金1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 000元为基数从20169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 250元,由谭明春、陈才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谭明春、陈才刚负担25元,曾鸿森负担5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10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