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62号
钟安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开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钟安平立即向原告陈开国偿还借款本金33.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以3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付至还清日止,利随本清)。本案案件受理费6576元,由被告钟安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