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15号
重庆首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昌荣、陶遵祥、陈朝亮、杨讴:
本院受理林丹颖诉彭焕良、重庆首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昌荣、陶遵祥、陈朝亮、杨讴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上诉人林丹颖就(2017)渝01民初71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