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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许峰、杨敏、唐仕云、唐金秀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9-30 14:19: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6620

 

重庆联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许峰、杨敏、唐仕云、唐金秀:

本院受理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联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许峰、杨敏、唐仕云、唐金秀、高毅坚、邓敏、邓雅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71211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