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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杨斌、卢明、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9-30 14:12:4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92

 

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杨斌、卢明、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杨斌、卢明、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1220日起,以代偿款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5万元(本项违约金与第一项资金占用损失之和不超过从20161220日起以代偿款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金额);三、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20151220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五、被告杨斌、卢明、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四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52元,由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斌、卢明、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929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