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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恒泰物业有限公司、左敏、李澜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9-25 17:53:3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09

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恒泰物业有限公司、左敏、李澜:

本院受理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恒泰物业有限公司、左敏、李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   21 024 180.27元;

二、被告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61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       86 561.91元为基数;从20162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9 973.92元为基数;从20163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78 710.96元为基数;从20164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7 144.44元为基数;从20165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 84 333.33元为基数;从20166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7 144.44元为基数;从20167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4 333.33元为基数;从20168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90 966.89元为基数;从20168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2 020 661.66元为基数;从20169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3 058 827.83元为基数;从201612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15 255 521.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文化担保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并以担保贷款金额2000万元的10%为限,在与前述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向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5万元;

四、被告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澜、左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恒泰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4-1(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7734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4-2(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7737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4-3(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7739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1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7977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2-2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2字第02522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57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41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61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11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62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16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63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21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64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25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65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29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66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34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67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36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68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37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70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40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 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恒泰物业有限公司、左敏、李澜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92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