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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
  发布时间:2017-09-19 16:27:5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67

 

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

本院已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1228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919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