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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19 16:21:5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974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鼎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湖北强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高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朗柯贸易有限公司、张国伟、李明英:

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鼎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湖北强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高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朗柯贸易有限公司、张国伟、李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将判决书判项第三项“权利证书号为江国用(2012)第2717070号、2717091号、2717092号”更正为“权利证书号为江国用(2012)第2717070号、江国用(20132717091号、江国用(20132717092号”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2017919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