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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知士与容错机制
作者:周陈华 曹金晶  发布时间:2017-09-18 11:03:57 打印 字号: | |
  在《刘子·妄瑕》中记载了一则桓公知士的典故。讲的是,齐桓公很了解宁戚,想重用他,但朝中大臣纷纷进谗言,说:“宁戚是卫国人,(卫国)离齐国不远,您可以派人去调查他,如果他真是一个贤德之人,再重用也不迟!”可齐桓公说,不能因为有小过失忽略他的才德,否则,有才德的人就得不到重用了。齐桓公坚持重用宁戚。宁戚担任相国后,尽心辅助,并成就了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霸业。

  齐桓公是春秋五霸之首。这种成就的取得与其知人善用的气度和能力密切相关。在相国如此高位的人事安排上,面对宁戚的“问题”,齐桓公的态度可谓旗帜鲜明,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包容。

  这则典故让人想起了当下的公务员容错机制。具体到法院系统,尤其需要健全容错机制,以引导干警善谋实干、聚力攻坚,争当改革促进派和发展实干家,确保各项改革机制落地生根。

  从哲学的角度,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对于人才的成长,向前迈进时会有路障,向上攀登时会有坡坎,向好跃进时会有制约,会存在适应期、瓶颈期,会遭遇挫折和失败。唯有从机制上进行“容错”,才能为人才涌现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让其敢于谋事、精于干事、善于成事。

  那如何容错呢?在错误面前,如何把准宽容与纵容的“度量衡”呢?从这个典故中,起码有三点启示。

  容错要有一本“明白账”,这是前提所在。事实上,齐桓公重用貌似问题不小的宁戚并非盲目自信。他的决策都建立在自己“深知宁戚”的基础上,这才大胆启用、全力护航。可见,容错是对过错进行包容,但并非要求组织或相关领导当“糊涂官”,做“老好人”。相反,这要求对所犯过错的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都必须“明察秋毫”。唯有做到过程明白、是非清楚,才能对人才的行为作出精准定性和判断,由此得出的是否容错的结论才经得起推敲。

  容错要有一把“标准尺”,这是关键所在。“小功不赏则大功不立,小怨不赦则大怨必生。”齐桓公阐述重用宁戚的原因,说的正是瑕不掩瑜的道理。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容错是有限度的,它是对“瑕”等有限的过错进行包容,而不是对所犯错误“等量齐观”。如果犯的是常识性、原则性或根本性错误,则要严肃问责、以儆效尤。故而,必须要根据主客观情况、后果等要素,列出容错清单,让人才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确保在正确的轨道上干事创业。

  容错要有一份“任务书”,这是要旨所在。容错与改错并不对立。对犯错误的包容,是对责任的宽容,并非对错误的绥靖。宁戚身上存在的可能是些小问题,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改正。一旦放纵姑息,那无论对个人发展,还是对事业进步都会造成伤害。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对人才身上出现的失误或错误的,原因要深刻分析,改进要快速跟进,经验要全面总结,这才能举一反三,助推人才和事业发展迈向高地、走向成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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