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85号
吴泳、吴潺: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良诉你们及龙迎春、谭锦(2017)渝01民初8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4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