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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泳、吴潺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9-15 17:10:5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85

 

吴泳、吴潺: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良诉你们及龙迎春、谭锦(2017)渝01民初8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4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1225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91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