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3442号
罗意: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朝伟、罗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维持(2016)渝0112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二、撤销(2016)渝0112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上诉人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明朝伟借款本金373.927万元、支付利息(以373.92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四、被上诉人明朝伟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上诉人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5幢20-1房屋(权证号:102房地证2014字第0363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上诉人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 480元,由上诉人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 760元,由被上诉人明朝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