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096号
重庆海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春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樊林因与被上诉人史云、重庆海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98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史云借款本金93.0964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93.096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三、被上诉人史云有权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上诉人樊林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凯歌路3号4幢4-2号抵押房产(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4字第01571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的,对不足部分再由被上诉人重庆海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春林分别向被上诉人史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樊林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被上诉人史云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 340元,由史云负担440元,樊林、重庆海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春林负担16 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上诉人史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