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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博大盛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9-13 17:39:0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913

 

重庆中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博大盛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重庆博大盛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兴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59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限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案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91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