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62号
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能荆门热电有限公司、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刘魁、刘军、吴娜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2月1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