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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张韵旎、周超、罗曦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9-07 17:22:3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51

 

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张韵旎、周超、罗曦:

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们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四川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112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9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