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号
王联、谢勇:
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诉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敏及你们(2017)渝01民初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鸿宸公司偿还借款5800万元,利息1865475.81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2月16日的罚息23868.75元、复利114988.12元,暂共计60004332.68元;2.鸿宸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鸿宸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及诉讼费等;4.王联、谢勇、王敏、润一江公司、名润公司对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对名润公司提供的44套房产及王联提供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1-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