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687号
杨娟、杨川、赵先觉、杨勇、杨平、刘跃武、陈孔华、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冬珍诉被告重庆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洋、辛春燕、李小莉、李隆富、重庆玉府建材有限公司(原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李晓倩、杨娟、杨川、赵先觉、杨勇、杨平、刘跃武、陈孔华、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