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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9-06 17:45:0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687

 

杨娟、杨川、赵先觉、杨勇、杨平、刘跃武、陈孔华、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冬珍诉被告重庆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洋、辛春燕、李小莉、李隆富、重庆玉府建材有限公司(原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李晓倩、杨娟、杨川、赵先觉、杨勇、杨平、刘跃武、陈孔华、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1212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9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