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暨传票
(2017)渝01民初827号
重庆友阳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康荣: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7)渝01民初8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