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77号
陈蓉: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霞诉你(2017)渝01民初7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2%/月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后所偿还的款项,按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进行冲抵;4.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28日